粤办函〔2013〕665号
各地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加快转变我省外贸发展方式,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
(一)扩大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改革试点。各级口岸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驻粤海关和检验检疫单位在2013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关检合作“三个一”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扩大推广到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口岸,切实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帮助企业减负增效。(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二)加快创新区域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海关管理B类及以上企业,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扩大到关区全部业务现场和所有试点业务;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下的报关单纳入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推广检验检疫应用集中审单系统,推进实施具有“智能审单、流程定制、自动处理”特点的分类通关模式。(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优化海关通关查验流程。简化海关保税监管手续,取消《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实施分类查验,对经营单位为海关管理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抽查。(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四)调减出口法检目录。从2013年8月15日起,对1551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简化行政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推进检验检疫通关数据自动采集、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推进省级电子口岸建设。依托广东电子口岸,推动建设外经贸(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数据交换共享的口岸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的有效监管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省口岸办负责)
二、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
(六)严格执行出口商品法检减免费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全面免收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83号文下发以来国家和省层面取消和免收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物价局负责)
(八)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涉及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清理,降低或取消部分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负责)
(九)加强对进出口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开展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收费项目按“从严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对越权审批收费的坚决进行纠正。健全进出口环节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关于进出口环节乱收费案件的投诉,加大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建立进出口环节乱收费案件督办制度。(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十)减少退税审批层级。对年度办理出口退(免)税额超百亿元的地级以上市,可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5年以上、出口退税信誉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20%、出口退税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委托给县(市、区)级国税部门审批。简化单证申报审核,积极推进出口企业退税网上预申报。(省国税局负责)
(十一)拓宽企业分类管理受惠范围。降低国税部门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将非珠三角地区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1500-3000万美元降为1000-2000万美元,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标准降为800-1000万美元;珠三角地区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标准由5000万美元降为2000-3000万美元。对评为A类管理等级的企业可凭报关单等电子信息办理退(免)税,评为B类管理等级的企业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免)税。(省国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