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东江流域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东江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
(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
(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
(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三、对《通知》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作适当调整:
(一)深圳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二)河源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鹤市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
(三)惠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沿海地区、惠东县沿海地区(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四)东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东莞市废水排入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