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2

粤环函〔2013〕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的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保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30号)的要求,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第三部分第28项,将“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事项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并与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为规范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工作,尚未制定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办法和没有建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可参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粤环〔2011〕21号),尽快建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已建立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将评委会工作制度等相关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认真执行环保部《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1〕65号)的要求,切实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各地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会大幅减少,功能不会发生改变,主要保护对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将有关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论证报告、总体规划及批准调整文件等材料,报我厅和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规定,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我厅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察,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不定期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管理评估等方式,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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