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3〕33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金融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红海湾新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汕尾红海湾新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汕尾红海湾新区的规划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汕尾市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汕尾红海湾新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汕尾红海湾新区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汕尾红海湾新区其他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需明确汕尾红海湾新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提出汕尾红海湾新区的主导产业及其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产业体系、产业空间布局、产业分工及协作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提出汕尾红海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等。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要提出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治理和实施计划等。
二、政策创新
汕尾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围绕国家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等要求,以及我省关于推进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建设、加快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等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并在营商环境、土地利用、财税金融、投资管理、社会管理、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为促进汕尾红海湾新区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三、相关要求
(一)汕尾市要切实担负起汕尾红海湾新区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相关前期工作。同时,要统筹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妥善处理汕尾红海湾新区和各区、县关系,促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汕尾红海湾新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汕尾红海湾新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创新等工作;省编办要指导汕尾红海湾新区做好管理体制创新和组织架构设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金融办等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三)汕尾红海湾新区相关规划和方案要抓紧按程序报批。2013年1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要将总体规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年底前汕尾市政府要将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等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汕尾红海湾新区组织架构设置方案由汕尾市尽快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专项政策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由汕尾市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