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2〕950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作的意见》(皖发改环资〔2011〕95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0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343号)等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13年继续开展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节能示范单位:主要为《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名单和节能量目标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2〕1030号)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或节能工作成绩显著、有显著示范效应的用能单位,申报对象以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及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为主,工业企业为辅的方式。
2.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循环经济企业、园区和市(县)。申报单位要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及汇总表;
(二)节能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1.用能单位在节能方面的证明材料(按《安徽省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 皖发改环资函﹝2012﹞724号)附件2—《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认定细则》顺序整理,主要按照认定细则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日常工作图片等。并附《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认定细则》自查评分表);
2.用能单位创建节能示范单位2013年拟计划实施的重点节能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总体概况、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预计节能量、项目拟采购节能设备清单等);
(三)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编制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2.证明企业、园区和市(县)符合推荐条件的文件和资料;
3.为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企业、园区或市(县)2013年拟计划实施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总体概况、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等)。
三、资金支持
1.列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企业(单位),为创建示范单位所实施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示范项目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或优先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已获得省级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的示范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已列入示范单位名单但没有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示范单位,可直接申报奖励资金支持,但须提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结(绩效评价)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同一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申报。
四、其他要求
1.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数量要求。所辖县(市、区)6个及以下的市,申报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分别不超过3个,8个及以下的市分别不超过4个,8个以上的市分别不超过5个,省直管县分别不超过1个。超出部分不予受理。
2.各市要严格把关申报流程,开展现场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并出具推荐意见和现场核查材料。其中,节能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3.请各市对2012年度已获得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单位开展绩效考评。主要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示范单位标牌制定情况、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市上一年度示范绩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示范单位申报的重要参考标准。
各地于4月8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上一年度示范项目绩效考评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余凤云 0551-62601840(省发展改革委节能)
吴必东 0551-62601441(省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
贾振东 0551-65100595(省财政厅)
邮 箱:ahsfgwhzc@163.com
附件:1. 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汇总表
2. 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汇总表
3. 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4.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安徽省节能示范单申报汇总表(1).xls 附件2: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汇总表(1).xls 附件3.doc 附件4.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