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华西路19号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15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2014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没有授权函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4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22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