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1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指导做好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87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内容

  补助对象:商务部主办展会(商办服贸函〔2013〕877号文,名单见附件1)及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商办服贸函〔2013〕235号,名单见附件2)。

  补助内容:我省列入上述范围的展会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予以支持。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

  二、补助标准

  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其他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补助程序 

  (一)相关项目主办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参展企业申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报)。

  (二)2013年12月18日前,相关项目主办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含电子文档)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

  (三)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四)我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资金拨付工作于2013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五)2013年12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内容包括审核结果、项目名称、数量、补助资金金额等)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商务部。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则上由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出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展会基本情况: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会面积,参展商、采购商、专业观众情况,成交情况等;(2)招商宣传工作总结(含费用金额)等。

  2、申请表。原则上由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出具)。请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即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格,见附件3),并在表头加盖主(承)办单位公章。

  3、主承办单位协议。如展会由主办单位自身承办则无需提供。

  4、支付凭证。提供申报补贴单位的费用支付银行单据,如存在代付转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单笔支付不超过1000元的,可以不提供支付凭证。

  5、费用发票。发票抬头应为申报补贴单位,且为发票联。

  6、费用合同。

  7、申报补贴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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