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2.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课程。

  3.在社会工作者申请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对经各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复核。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

  (五)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五)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省内工作调动的,工作调动前经原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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