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省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5.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