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宁波不发):

  今年9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会议,布置、启动了申报工作。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4〕147号)规定的要求,对市县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网络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推行网上申报的方式,以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痕迹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4年12月20日开通。网络申报后,通过申报系统在线打印汇总表,并经市县科技、财政部门盖章后,会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二、时间要求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工作要求在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编制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市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共同做好申报工作。

  三、相关说明

  从10月份的摸底情况看,存在申报市、县(市、区)不全、申报格式不规范等情况。现就各类资金申报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种子基金

  请各市县科技局(委)对照种子基金补助条件,凡政府投资具体种子基金的比例低于50%的,种子基金章程规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种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在70%及以上的,共同满足以上条件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请抓紧上报。

  (二)种子资金

  上报材料中的市县种子资金财政拨付文件应明确相关资金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或种子资金,其他如人才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利企业等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奖励,新产品等科技项目验收补助等非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纳入补助范围。

  种子资金绩效补助统计口径为各市县2014年安排的种子资金支持的企业2014年相对于2013年实现的新增产值和新增利润。

  (三)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补助的范围包括各市县科技部门设立的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风险池资金、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集合债资金、专利质押融资补助等,其他贷款贴息、非财政科技资金对担保公司补助不纳入补助范围。

  申报上述(一)、(二)、(三)项专项资金的,仅限于2014年各市县新增用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补助的,需提供2014年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和2014年底总面积,并提供孵化器面积证明材料,在孵、毕业企业数均以2014年当年数据为准。

  (五)国家项目配套

  市县争取国家项目情况不需市县再行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是深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省市县联动的重要举措。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运用财政投入、风险投资、银行信贷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资金的梳理和上报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市县相关科技工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科技、财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和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三)申报材料必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为便于审核,各类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独立成册,一式一份。

  (四)申报材料已报送的市、县(市、区),如无需更新,请及时告知本通知联系人,并补充做好网络申报工作。

  各地数据上报汇总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中介机构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地区相关资金本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可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规模划分可按照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4〕24号)中对初创期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获得2014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请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方案。逾期不报的,将取消2015年度该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联系人: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  施正淦  0571-87056401、吴正光  0571-87054019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周参雍 0571-87058458

  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611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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