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3〕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关于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4日
关于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流通产业,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全省粮食安全为核心,坚持政府规划、部门协作、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产业在服务粮农增收、稳定粮食供应、满足粮食消费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富有活力、顺畅有序、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产业体系,提高粮食流通产业化水平,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粮食加工业总产值继续保持销区第1位;100亿元以上大型粮食企业1家以上;培育一批日生产能力200吨以上的大型主食生产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均有1家以上由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并存、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区域各形成1个以上重点粮食产业集聚区,建成1个以上年交易量超过100万吨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流通各环节联系进一步紧密,粮食储备和应急体系不断完善,粮食质量监管能力不断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促进大型粮食企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生产经营量大、辐射带动面广的粮食企业,作为服务政府调控、稳定粮食市场的骨干力量。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粮食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优化行业资源,组建集粮食储存、加工、物流、科研等为一体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粮食企业创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支持粮食企业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完善机制、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实现做大做强做优。引导和规范多元化粮食企业健康发展。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及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粮食行业。
(二)促进粮食市场流通。支持粮食企业与粮食产区深化产销合作,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巩固和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增加我省粮源供给,保障市场粮食供应。加快完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推动重点粮食市场设施和服务升级,建立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辐射力强的多层次粮食市场体系。加快“北粮南运”散粮物流节点建设,推广散粮装卸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粮食流通“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卸、散存)工程。改善粮食储运条件,基本消除“危仓老库”存粮。鼓励和引导粮食企业推进农超对接,发展连锁店、配送中心以及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粮食物联网,参与粮食交易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建设。
(三)增强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全面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粮食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加快粮食应急体系和成品粮储备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形势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粮食流通情况,科学引导粮食流通。
(四)增强粮食质量监管能力。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大粮食质量监管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以“机构成网络、监管无盲区、监测全覆盖”为目标,逐步建成以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骨干,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基础,县区检化验机构和储备粮库、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检化验室为辅助,布局合理、梯次配置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建设,分阶段建设粤东西北地区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站,推进粮食质量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消除监测盲区,构建覆盖全省的粮食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粮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促进粮食流通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粮食企业从单一经营向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联合发展转变,粮食产品结构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加快粮食流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开展粮食加工、信息化监控、低温储藏、物流平台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粮食加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主食产业发展潜力,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适应居民消费新要求的现代化主食产业体系,培育一批优质米、面制主食加工示范企业。在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消费集中区域,科学布局建设集粮食储存、加工、物流等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聚区,提高粮食经济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财力情况及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支持粮食物流仓储设施、市场监测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粮食企业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推进地方粮食企业不断做强做大。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涉及粮食流通的各项税费政策,切实减轻粮食企业负担,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粮食批发市场用气、用热实行与工业同价,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批发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服务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积极提供粮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资信度高的粮食企业,由农业发展银行核定一定授信额度并逐年增加。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可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一定宽限期和利率优惠。各级粮食部门每年向同级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优质粮食产业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实行优先贷款并可给予优惠利率。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粮食企业,按有关规定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并发放贷款,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视本地财力情况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鼓励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粮食企业通过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票据直接融资。
(四)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用地加强统筹规划,引导粮库、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应急网点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做好选址工作。对政府投资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各类不动产,未经上一级政府粮食部门同意,不得征收、征用或以其他形式改变用途。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明确产权的粮库、粮店、军粮供应网点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要尽快予以确权。鼓励各地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要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政府投资用于粮食安全保障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五)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粮食流通效率,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各交通执法站点、服务窗口要积极为粮食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持有各地级以上市粮食部门发放的粮食运输专用通行证的货运车辆,放宽进入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时间和车型限制。
(六)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快培养具有战略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热心粮食事业的新型粮食企业人才。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符合条件的小微型粮食企业,由各地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补贴。粮食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粮食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要按规定为其解决户口、医疗、社保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民生基础工程、幸福保障工程、筑梦托底工程来抓,建立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出台相应措施,大力促进当地粮食流通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