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2

冀工信企业〔2015〕4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二批项目验收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5〕83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

二、验收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8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2012]275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信厅联企业[2013]185号)

4、各平台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

三、验收内容

(一)省平台和各窗口平台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完成情况;

(二)国家、省下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附专项审计报告);

(三)互联互通窗口数量、情况和技术水平;

(四)平台已具备的主要服务功能及服务情况;

(五)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运营情况,互联互通、服务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平台带动服务资源情况,服务的覆盖面、区域影响力及联通效果;

(七)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验收时间

2016年1月31日前,各市完成本地平台的验收工作;2月29日前,省形成验收报告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

五、验收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窗口平台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平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验收。

各窗口平台承建单位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根据自查报告提纲(附件3)撰写自查报告,按要求汇总材料,报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最后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省平台承建单位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申请表》,撰写自查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在各地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对全省平台网络项目进行总体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六、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通过验收:项目承建单位完成责任承诺书和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完成责任承诺书和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建设任务和预期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完整或严重失实的;

3、项目建设内容、预期目标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必要合理说明的。

未通过验收的,限期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验收工作,并在2016年1月31日前按要求上报。

(二)项目承建单位要对照项目建设方案做好自查,妥善保管验收材料。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要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清单(包括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记帐凭证号)。

(三)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必须是来自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或管理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须有1名财务专业人员和1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验收专家组设组长1人。

(四)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的验收报告及汇总表(附件4)和建设单位的自查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同时上报。纸质资料按附件1中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其中4份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王立杰(0311-87903836),另1份寄送省财政厅经建处焦宁(0311-86771598),电子版文档发至wlj@ii.gov.cn,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冀工信企业〔2015〕478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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