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市节能监察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宾馆、商场等领域节能工作,建立健全我省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及时将本限额转发至所辖地区有关宾馆商场行业企业,并适时组织能耗限额相关培训。
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据本限额加强对宾馆商场行业企业的节能监察执法,对超限额指标的用能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3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限额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