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修订送审稿通过水利部审查。《强制性条文》为何要修改,主要作了哪些修改?带着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日前记者走访了修订工作主承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有关负责人。
为何要修订?
《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0年发布实施后组织编制的,突出了强制性和一般性的区别。其中的水利工程部分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辑录而成。《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凡是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都将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关专家说,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应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加快水利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步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过去2年的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发现原《强制性条文》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条文中所摘录的内容过多,包括一些非强制性内容,缺乏针对性;原条文一些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不易实际操作;原条文缺少征地移民、水土保持以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内容,原条文有些内容编排的位置不合适;近2年新颁布的标准中有许多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进行补充;此外,监督执法是实施《强制性条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长期的任务,为使监督执法落到实处,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落实处罚手段,使执法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修改了哪些内容?
鉴于以上原因,水利部决定先行一步,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的内容进行修订。水利部将修订工作作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作为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现状,2002年,水利部成立修订工作组,以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牵头实施修订工作,组织47名专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补充。
据介绍,与原《强制性条文》相比,新《条文》主要做了以下修订:一是在设计文件编写中增加了项目建议书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并将原工程设计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摘录并作为第一篇;二是为适应当前水利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趋势,增加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条文,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写规程》等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三是增加了原版《条文》颁布之后至2003年出版的有效规程、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如增加《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四是删除了原条文中重要性达不到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不易实际操作的条款,如原版水利工程勘测篇中《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有关建立水文缆道的步骤与要求的条款、水利工程规划中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有关流域总体规划方案等达不到强制性要求的条款。
据统计,新《条文》共增加了新的强制性条文188条,删除原版的条文5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