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次数:6
各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申报规模和结构

  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为30亿元,并将继续支持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等项目建设。其中户用沼气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向丘陵山区、老少边穷等地区倾斜;大中型沼气项目只支持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中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技术路线,重点支持资信良好、运行稳定、有向农户长期供气意愿和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鼓励各地探索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涉农企业作为建设主体承担项目的模式;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审核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沼气工程的综合效益。

  请各市根据本市实际需求,按照现行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补助标准(对向农户供气户数特别多的大型沼气项目补助额度可适当上调),合理确定本市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任务、投资总规模和分项投资结构。各市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中确定的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的投资结构比例将作为自治区安排该市投资计划项目内部结构的重要依据。

  二、大中型沼气项目申报特别要求

  (一)项目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各地要密切跟踪地方城乡规划修编调整情况,确保原拟定选址与当前城乡规划要求相符。

  (二)养殖量要稳定达到一定规模。各地要认真复核养殖场养殖量,养殖场要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稳定在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稳定在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稳定在500头以上,蛋鸡存栏稳定在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稳定在15万羽以上。

  (三)养殖场业主要足额配套自筹资金。各地除核实项目业主确有配套自筹资金能力,出具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银行授信等级、自有资金配套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外,要督促养殖场业主确按承诺足额配套自筹资金。

  三、切实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户用沼气2000/户,小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2400/户,乡村服务网点4.5万元/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补助占总投资的45%。自治区按照户用沼气、小型沼气450/户,乡村服务网点0.5万元/个,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5%安排配套资金。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户用沼气、小型沼气不少于100/户,乡村服务网点不少于0.3万元/个,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5%落实配套资金。对于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国家已取消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各市要优先落实其配套资金。

  四、规范投资计划申报文件

  各市的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应包括:

  1.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

  2.2013年农村沼气项目市级配套投资的承诺文件;

  3.2012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市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为规范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国家制作了附表1-7,请务必认真填写,切实避免出现错填、漏填、标准错误、数据不清、内容不全和使用往年申报表格等问题。附件7须加盖企业印章。

  五、申报时间和其它要求

  请各市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要求把2013年农村沼气中央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做细做实,避免出现投资计划下达后调整计划情况的发生。各地请于410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文件报送自治区发改委1套、自治区农村能源办2套,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gxfgwnjc@163.com)和自治区农村能源办gxncnyb@163.com)。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林业厅

2013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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