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2月10日以粤科管字〔2013〕127号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提升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指定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省直各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通过鉴定、验收、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价,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厅(局)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具体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成果评价和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科技成果登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指具备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提供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予以确定,并进行公布。
登记机构可承接全省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业务,负责登记成果的材料审核、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在线填写。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网络平台在线完成账户注册后,选择登记机构,按要求填报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2.评价证明
(1)基础理论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3.有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4.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对成果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加盖公章的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本人签名的完成人员名单。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三方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以及评价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