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11月29日以粤农〔2013〕294号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三)自有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经营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范围。
第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全省范围:
(一)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5%;
(二)有3个以上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
(三)有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本省2个以上地级市设立种子销售网络。
第四条 申请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三)自有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五)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范围。
第五条 申请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7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经营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范围。
第六条 申请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可确定为全省范围: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400万元;
(二)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5%;
(三)有3个以上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
(四)有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本省2个以上地级市设立种子销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