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9日以粤环〔2013〕84号发布 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工业生态学原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而改造升级的工业园区。通过对现有园区的创建,促进排污企业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降低环境风险、缓解污染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行业基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请、创建、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 拟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应依法设立。

  (二)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园区开发建设应达到相当规模,入园企业数达到规划数量的50%以上,集中治污等环保基础设施按环评批复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

  (三)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

  (四)园区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制订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园区内已建成投产的80%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园区具备一定的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体系。

  第六条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创建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请函。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创建的目的意义、基础条件、主要思路、主要措施。

  (二)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创建技术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

  (三)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环保守法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创建技术报告进行论证。

  第八条 园区创建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其建设。

  第九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创建技术报告进行绿色升级改造。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园区应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绿色升级创建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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