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2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2013年11月18日以粤侨办〔2013〕58号发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