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生物医药领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指南

发布日期:2013-04-12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根据国家和上海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规划,推进上海生物医药领域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生物制品、化学制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和研发服务外包领域的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产业化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以创新产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或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的,以形成产品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化项目建设。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

  2、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

  重点支持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装备样机研制和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造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型企业。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3、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本市生物医药科研和产业发展所必需的重大中试、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二、征集类型

  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攻关有关管理办法,分为重大、重点两个类型。

  1、重大项目:

  总投资大于1亿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科委收到项目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质性评估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2、重点项目:

  总投资在1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科委收到项目申请后,将委托投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及分类支持方式。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资质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产业化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申报。

  2、申报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如:已基本落实实施场地、备案(核准)、规划、环评等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3、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国内外合作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4、推荐渠道:可通过主管部门、区县科委、行业协会、产业园区、投资机构等渠道进行推荐,也可由企事业单位自荐。

  5、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其中,产业化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重大产业科技攻关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四、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通过《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申报,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3、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每一项目的申报人可以提出不超过3名的建议回避自己项目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

  5、本指南发布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9日。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9日。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1式3份,并通过《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申报系统》网站在线递交电子文本1份。书面项目建议书集中受理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5月9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

  (2)点击指南所对应的〔申报入口〕,进入《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登录密码”等信息);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责任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联系方式

  1、联系人

  彭卡 50800300-335

  吴杰 23119280

  2、书面资料送达地址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

  联系人:曹飞宇;联系电话:33637937;

  注:办事大厅不接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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