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30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药品及有关药品原材料纳入我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并制定《广东省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导培训,确保监测数据准确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所辖城区及所属各县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信息报送的组织、培训、督导及调查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督促报送单位按期、如实、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及时在网上审阅零售药店填报的数据信息,对药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应督促企业查明,指导报送单位在网上填写情况说明并审核,理由不充分时应要求报送单位重新填报。
二、加强核查分析,及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加强对本辖区数据报送总体情况、药品及重要药品原材料价格、供应等情况的跟踪核查和分析,翌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价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局。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或药品原材料品种,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上报我局。
(一)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
(二)因经营者价格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药品;
(三)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
(四)购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药品原材料品种。
三、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及信息发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基本药物价格信息、掌握基本药物市场供求情况,分析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协助我局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专项报告制度》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广东省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广东省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地级以上市及指定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告制度在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监测定点单位
由监测报告单位按照《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辖区内每个市(区)、县分别选取3家以上经营规范、信誉好的社会零售药店(含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以及若干家医疗机构(含部分未执行全省药品交易采购价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选取若干家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规范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为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的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置和变更应填写《广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和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备案。
三、监测品种目录
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和涉及的药品原材料价格,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详见粤价〔2010〕63号、粤价〔2011〕213号和粤价〔2012〕13号)内药品的所有剂型规格品,以及药品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药品原材料品种为企业年购进量前十位的重点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或饮片品种。
四、监测内容
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年度内药品的平均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
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内容为年度内平均购进价格、购进数量。
五、报送方式
各报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登陆“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进入“医药监管平台”,或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进入“药品价格监测”,在“零售药店价格报送”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报送”栏目中进行网上填报。
药品平价商店可将所经营的平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数据信息直接链接或登录到上述两个网站的相应位置,在“平价药店价格报送”栏目中填报。
对临床短缺的廉价药(日治疗费用低于3元)、特殊用药、急救药等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原因并上报广东省物价局。医疗机构可在上述两个网站相应位置的“临床短缺药品反馈”中进行填报。
六、采报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完成。
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药品原材料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息报送,8月底前完成当年上半年信息报送;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