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我省协助处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属我省职权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 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前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未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二)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
(三)协同配合,科学处置。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全力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现场指挥官应急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现场应急指挥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指挥官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三)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
(四)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五)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七)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