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一)示范园指由地级以上市合作共建或地级市自建的园区。
(二)一般园指除示范园外,已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两年以上的园区。
(三)起步园指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不足两年的园区。
园区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起始时间从省批准认定或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