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7日
广东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首负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监管、综合施策,通过严把准入关、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管共治格局,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有效监管,全面提高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严把准入关。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
(二)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1.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参照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要建立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安全受权人全权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并实行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
2.落实产品管理责任。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
3.落实产品质量检验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产品出厂实施全项目批批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报检时,进口商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并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外企业生产或省外口岸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我省销售的,生产企业、进口商或经销商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4.落实先行赔偿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1.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监管,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重点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检验能力的查验考核。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标签标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抽样检测。开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严格监督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探索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
2.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严格落实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备案和中文标签标识管理。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下健全完善进口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3.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强化监督抽检和监测评估。建立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四)构建共管共治机制。
1.加大惩处力度。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将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关口前移。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以及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和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