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24    浏览次数:1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12月17日以粤水建管〔2013〕184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维持水生态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

  第三条 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划定。

  第四条 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以确保安全、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科学合理为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道演变、工程安全等情况,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其中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第二章 禁采区划定

 

  第六条 禁采区划定除应符合国家、省和有关部门的禁采规定外,还应充分研究采砂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河段或区域。

  第七条 下列河段或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二)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三)特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四)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的河段;

  (五)码头、港口作业区等临河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范围内的河段;

  (六)航道(路)、锚地、停泊区、交通管制区、事故多发区、交通密集区等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河段;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八)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

  (九)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十)水文站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以内的河段;

  (十一)航道整治丁坝上下游100米、坝头50米范围,以及航道护岸堤脚100米范围内;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流势变化较大、河床超深、砂源枯竭等其他应当禁止采砂的河段;

  (十三)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河段;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饮用水源保护区。有特殊需要,经过采砂专项论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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