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2月23日以粤交基〔2013〕1689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港口设施使用安全,提高港口设施的运行效率,充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港航道、锚地、船台、船坞、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配套灌区、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功能、标准和要求使用。
第六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具体维护工作。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不是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时,应在租赁或合营合同中明确港口设施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港口设施运营的标准化、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机构职能,负责辖区内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港口设施维护监管和业务指导,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港口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
(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监督管理;
(五)港口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六)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七)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
(八)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
(九)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