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地方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7.2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