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13日以粤教外〔2014〕1号发布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