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2

粤府〔2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宣传引导,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目标任务。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7.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4.6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1.8万户,全面完成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不断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各地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可将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盐业等行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

  3.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各地要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组织实施改造;要落实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遗漏户的改造工作,继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发展和农场小城镇建设。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具体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号)和省侨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侨办〔2012〕54号)执行。各地要认真核实华侨农场危房户新增户数,纳入2016—2017年改造范围。

  4.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国有林区(场)之外的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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