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以粤外经贸合字〔201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应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对我省在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港澳办负责对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工作的政策指导。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企业职责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其在澳门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驻澳职介所)严格依照国家输澳门劳务管理规定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开展输澳门家政劳务合作业务,配备专责劳务管理人员,维护家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与雇主签订《家务工作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并与家政劳务人员签订《内地输澳门家政人员服务合同》,协助家政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与家务工作外地雇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督促雇主为家政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意外和职业疾病的医疗保障,并办理工作时间以外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第八条 经营企业负责为家政劳务人员申办赴澳门《通行证》和签注,督促驻澳职介所及时为家政劳务人员办理《外地雇员认别证》以及《通行证》的换发、补发、签注延期等手续。

  第九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为家政劳务人员申办首次赴澳门或办理续期手续,应如实填报所需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依法保护家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等事件。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中资澳门职介所协会、澳门中联办、所属地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省港澳办报告。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保证家政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门履约时按时返回内地,及时收回其《通行证》并送交发证的公安机关注销。

  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家政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家政劳动合同,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依法与雇主交涉,协助家政劳务人员取得合法赔偿及返回内地事宜,并负担其各项离澳门费用。

  如因经营企业原因,导致家政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家政劳动合同,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依法妥善处理其合法的赔偿及返回内地事宜,并负担其各项离澳门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地点和联系电话要向家政劳务人员公布,并报中资澳门职介所协会、澳门中联办、所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要组织对拟赴澳门家政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家政劳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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