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与2012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执行烟尘排放限值。
2.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4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快推进东莞、肇庆、中山等市集中供热项目规划建设。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30%左右;2017年底前,全省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80%左右。
3.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