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发布日期:2006-12-28    浏览次数:2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总书记的讲话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年来,专利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体现为:专利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不断得到加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高速增长;专利技术的实施率逐步提高。“九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8.3%,授权量年均增长18.7%;“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2.8%,授权量年均增长15.2%。2006年6月,我国专利申请累计受理量达到300万件,其中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近15年,达到第二个100万件用了4年,而达到第三个100万件仅用了2年3个月。实践证明,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专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毕竟只有短短20多年的时间,我国对该制度本质特点和运作规律的认识还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要求相比,我国专利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从国内层面上看,以国家投资为主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还不够明确,其推广利用政策还不够明晰,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我国自主创新及其推广应用的推动作用;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还不够严格,致使一些创新程度不高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在世界上已经名列前茅,但权利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果;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及时有效,不利于树立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一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还未得到有效规制,影响了我国企业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只有及时修订我国专利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才能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从国际层面上看,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正在加紧进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从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极力主张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国际规则。这一议题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斗争的焦点之一。另外,继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之后,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决议,允许各成员在规定条件下给予专利强制许可,制造有关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相关国家,从而突破了TRIPS协议的有关限制。只有及时修订我国专利法,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国务院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之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被即将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的战略举措之一。

  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建议将专利法的修订列入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我国专利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再次修订我国专利法已经势在必行。

(条法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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