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2

粤府〔20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做法,研究制订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制,为企业改制挂牌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改制挂牌的积极性。要鼓励和引导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政策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改制挂牌。

  二、切实做好我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衔接工作

  广州、深圳、佛山等市要分别指导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找准功能定位、发挥区域优势,不断完善企业挂牌条件和交易规则,积极创新业务,尽快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便捷顺畅的衔接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创造便利条件。

  三、建立健全挂牌公司监管协作和风险处置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上市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有关做法,建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挂牌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掌握当地挂牌企业风险隐患等情况,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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