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10日以粤公通字〔201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填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空白,切实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消防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提出若干要求。其中第一至十条适用于新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十二条适用于已建建筑(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适用于展览建筑布展设计的消防监督管理。
一、关于大中型商业建筑
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中:
1.当相邻防火分区分别设有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并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时,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其他疏散楼梯可以合用,如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
2.营业厅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各疏散通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疏散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相关规定,并至少设置一条净宽度不小于3米、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3.其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平方米,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4.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必须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厨房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大于20米。
6.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在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除地面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7.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妨碍室内自然排烟、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8.应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在场所的大厅、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二、关于专业批发市场
1.营业区域中各独立店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底面基层顶板。
2.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3.经营者使用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电气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拉设临时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