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4〕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我省必须按期高质量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各地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农业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2012年度建设任务须在2014年3月前全面完成,其他年度任务在次年年底前完成。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其他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和报批材料。项目立项审查阶段,对已纳入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且已明确项目范围的项目,立项时可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阶段,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避免重复审核。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3〕128号)等相关规定,不得违规采用其他行业预算定额标准审核批准和下达项目预算,严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坚决防止招标投标活动出现“暗箱操作”和围标、串标、卖标、转包等违法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后期管护过程中积极争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参与和支持;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要求,用足用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足额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投入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结合实际保障市、县两级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要以编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为契机,归并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得长期闲置省级补助资金,到2015年底,各地仍未安排使用的省级补助资金,一律按原渠道全部收回省财政。积极探索研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四、加强督促检查
省、市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出色、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专项用地指标奖励,并优先考虑安排农业建设项目;对未能按时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对所在地区的政府领导进行约谈、扣减该县(市、区)用地指标,暂停受理该县(市、区)用地报批(单独选址、抢险救灾等除外)、暂停安排农业相关建设项目,直到完成建设任务为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项目所在的县(市、区)逐级上报建设后的项目区范围影像资料(标注已建设区域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影像图和主要工程竣工后的实地照片),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厅、财政厅进行抽查,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报道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各级、各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预算、竣工验收等信息必须按规定报备,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等部门发布相关信息。
省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