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2-25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2013年9月3日以粤教助函〔2013〕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建立高校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助学贷款育人功能,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推进工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工作由高校对照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考核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联合组织进行。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贷款管理、绩效评价和创新研究五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下分若干小项进行细分考核。前四大项目为基准分,满分为100分。最后一项为加分项目,专为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创新思维、成效显著而设立,加分上限为5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春季开学后对上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秋季开学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85(含)分以上的为优秀,75(含)—84分为良好,60(含)—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通报和表扬。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每年于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情况向全省高校通报;对考核优秀的高校和个人予以表扬。

  2.贷款额度限额管理。在政策规定允许情况下,对下一年助学贷款额度进行限额管理:考核为优秀的,额度上给予大力支持;考核为良好的,原则上给予支持,鼓励发展;考核为合格的,谨慎控制;考核为不合格的,控制额度,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3.代理费用支付管理。考核优秀的,代理费用给予一定的倾斜;考核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支付代理费用。

  4.以考促改。对总体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或单项二级指标考核为零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高校通过多种形式将本考核办法及有关投诉电话、信箱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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