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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解读《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7-01-23    浏览次数:1

        观点
        高波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
        现代水利周刊:请您简要为我们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
        高波:近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水利科技工作紧紧围绕水利建设主战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此同时,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的新任务对水利科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当前水利科技工作还存在着严重制约水利科技创新的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重大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行业科技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从政策层面统筹解决制约水利科技创新的瓶颈问题,创造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2004年年底,水利部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研究,并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水利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的成果,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在《意见》起草、征求意见以及论证的过程中,恰逢党中央、国务院于2006年年初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强调加强自主创新工作,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规划纲要》对水资源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发展能源、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放在优先位置,作为今后科技发展的第一个战略重点。随后,国务院还发布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60条配套政策。
        全国科技大会后,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大会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着力推进自主创新,一个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热潮正在兴起。水利部根据水利事业发展对科技的迫切需求,将“科技对水利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作为“十一五”期间水利发展的十大目标之一,对水利科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近一年来,各级水利科技部门齐心协力,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把握机遇,开拓创新,在战略研究、增加科技投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水利项目立项、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意见》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意见》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现代水利周刊:《意见》的颁布对于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高波: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的改善,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重大水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和重大瓶颈问题。面对水资源领域的重大挑战,我们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
        《意见》分析了水利科技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了新时期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意见》指出,要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紧紧抓住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重大水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以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支撑和引领水利可持续发展。
       《意见》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将成为各流域、各地方、各单位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依据。有利于各流域、各地方依据《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地提出适合本区域的水利科技创新政策和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区域科技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创新潜力,推动水利全行业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现代水利周刊:《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高波:《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科技对水利的贡献率由目前的40%左右提高到45%左右,到2020年,达到60%左右,力争使水利科技总体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水利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措施。
        一、全面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要抓住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契机,完善以水利科学研究创新体系、水利技术开发创新体系、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以及水利科技管理体系为主体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新管理体制,加强水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建设15个左右部级重点实验室,20个左右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0个左右具有创新能力的基层水利科技试验站或科技园区。
        二、深入开展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攻克一批事关水利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要在水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利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凝练对水利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的重大课题和关键领域,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优势力量,力争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大力加强科技推广及普及,推广转化一批先进水利科技成果。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科技创新,一手抓技术推广。加速水利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在水利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提高广大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亲水和节水意识,营造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四、加快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世界级专家。水利大业,科技为先,人才为本。要进一步优化环境,鼓励创新。要人尽其才,杜绝人才浪费。大力实施“5151人才工程”,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
        五、大幅度增加水利科技投入,形成稳定增长机制。要争取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对水利科技的更大支持。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落实好“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的投入措施。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水利科技的投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幅度增加全社会科技投入,逐步形成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和多渠道的水利科技投入体系。
        六、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使全球资源为我所用。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以科技合作为先导,进一步扩大水利国际合作与交流范围,深化合作交流内容。要积极开展“以我为主”的国际科技合作,以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为中心,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水利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科技管理,全面提高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水利行业科技管理,促进全国水利科技工作的协调发展。各级水利科技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加强科技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利科技管理体制。
        现代水利周刊:科技投入是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意见》在科技投入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高波:2006年,水利科技投入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地支持了水利科技工作。在财政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水利部在保持原有水利创新计划、引进计划和推广计划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经费。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方面,由我部牵头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十一五”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共13项,总经费超过3亿元。各流域和地方也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拓展水利科技投入渠道,增加投入总量。如黄河水利委员会从2006年起,每年由小浪底建管局筹措资金1600万元交黄委会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以科技促生产。湖南省以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三家联合发文方式出台了《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有关水利资金中分别按1%、2%、5%、3%的比例切块,建立水利科技专项资金。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投入水平与水利科技发挥全面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水利科技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水利科技投入总量偏低。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国各地水利科技投入占水利基建投资的比例,大致在0.005%~0.05%之间,远低于农业、林业、交通等相关行业;二是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中央投入多、地方投入少,一次性投入多、连续稳定的投入少,政府投入多、社会投入少;三是科技经费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不高、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意见》指出,从继续拓展水利科技投入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等方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水利是国家公益性事业,水利科技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其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投入与扶持。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水利科技投入机制。水利部原有的水利科技创新、技术引进和水利科技推广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应用技术开发、引进国际先进水利技术和科技推广转化为主的水利科技工作;中央财政新增设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及重要行业标准研究等;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2006年已落实4029万元,支持强度为非营利编制人均3万;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等,2006年已落实1.7亿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开辟经费渠道,参照中央财政的支持渠道,做好沟通与协调,设立专项水利科技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好“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的措施。中央和地方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相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在水利建设基金、农水经费、工程岁修经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相应领域水利科技项目的投入。在河道采砂管理费、水资源和水费收入中,视各地经费使用情况,适度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水利科技创新工作。
        三是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科技创新活动。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引导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水利科技创新的投入,特别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水利科技创新的投入,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形成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资助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格局。
现代水利周刊:目前,社会上对学术浮躁、学术不端行为等现象极为关注,您认为这些现象在水利科技界严重吗?《意见》在这些方面有哪些措施?
        高波:当前,学术浮夸、违背科学道德、科研短期行为等学术不端现象在水利科技界也有所体现,但总体情况还是好的。前年水利部开展了水利科技项目大检查,对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400余个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清理,并根据检查结果通报了部分项目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有关单位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整改措施,部分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且在“十一五”国家级项目的安排过程中,撤换了个别整改不利的课题负责人。经过本次检查,为水利科技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促进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科研单位提高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技浮躁”现象。
        《意见》主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力求抑制学术浮躁、学术浮夸、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科研立项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止“人情项目”,避免“重复立项”,以促进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建立一套面向未来、衔接平顺、公正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避免对不同计划类型的项目采取“一刀切”的评价模式。三是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和专家信用制度。努力增强项目参与专家、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四是逐渐建立试行科技项目公示制度和科技诚信制度。对项目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跟踪考核,凡有不良科技项目承担记录者,在完成整改工作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主持承担国家级或部级科技项目。五是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检查、事后财务验收的全过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代水利周刊:《意见》颁布之后,您认为各流域、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应该如何贯彻落实?
        高波: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对水利科技创新的指导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千方百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落实,努力形成各方支持水利科技工作、共同促进水利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实质,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水利科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利科技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水利科技宣传,进一步认识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水利科技创新的步伐。
        二是加强协调。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抓好《意见》的组织实施。要指导和协调相关水利科研、技术开发、推广转化、生产应用以及行业标准与技术监督之间的关系,做好各种科技资源的协调、各类科技项目的协调、科技与生产的协调。要在充分挖掘水利行业自身创新潜力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投入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开创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水利科技创新、共同推动水利科技发展的新局面。
        三是加强落实。要抓住当前大好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科技政策。各流域机构、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完善推进水利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和考核办法,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对于国家和本地区已经出台的科技政策,要抓好落实,努力推进水利行业的科技进步,引领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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