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2    浏览次数:2

渝乡企〔2013〕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2〕299号)精神,促进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申报2013年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信息化示范服务平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机构,主要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化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信息化技术产品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人才培训、信息人力资源配送等支出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年服务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

  (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去年已获得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今年不得申报,申报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

  由企业向区县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县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

  (一)信息化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区县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信息化服务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息化服务机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四)与其他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服务业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服务企业名单。

  (五)开展服务业务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展服务活动的通知、总结、相片等。

  (六)申报企业和区县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信息化示范服务平台的申报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每个项目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市乡镇企业局2份。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在5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处联系人及电话:蒋伦,67631648,邮箱:jianglun5959@163.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邓孝润,67575323。

  附件:重庆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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