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2014年1月28日以粤侨办〔2014〕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考生本人为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三条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在高考总分基础加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第五条 考生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身份,且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证明。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受理申请时间按每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年度“三侨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归侨青年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需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如无,应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回国定居证;
4.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2013年7月1日后回国定居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