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5    浏览次数:2

粤文市〔2013〕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五、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省文化厅仅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的独资娱乐场所。

  六、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游艺娱乐场所应建立和实行游戏游艺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实行分区管理;对目前游艺场所使用的、未经内容审核的机型机种,要加贴临时性标签。今后,游艺娱乐场所未经发证机关审核,不得擅自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八、《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后,娱乐场所须统一使用新版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6\]83号)、及《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文市\[2009\]533号)同日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此略

广东省文化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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