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入库机构资格申报及资金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将2013年度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入库机构资格申报及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

  拟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需提出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库入库申请,具体申报条件为:

  1.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应占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截止到申报时成立不满两年的天使投资机构,章程中规定实收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且已投资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视同符合本条件);

  4.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5.有至少3名以上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

  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首轮实际投资后,可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予以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地方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配套。被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相关指标截止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1.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3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在江苏省内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经营,或属于"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6.对于成立时间18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企业,原则上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二、申报材料

  (一)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材料

  1.《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有关制度文件;

  3.天使投资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至少3名,格式文本见附件2);

  5.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6.以往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及已投资企业的清单、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投资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

  (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申请,同一机构投资的不同企业,需分别报送材料。

  1.《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后,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3.被投资企业接受天使投资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或创办、领办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立项证明材料;

  5.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复印件;

  6.成立不足18个月的被投资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18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被投资企业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被投资企业的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需提供受托创投基金说明函复印件;

  9.被投资企业同意开展征信调查的委托授权书(见附件4)。

  三、申报流程

  1.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工作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同时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科委)提出入库资格申报和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省内异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方科技部门提出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

  2.各市、县(市)、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考察,重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或《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表》上出具正式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推荐入库的机构和资金申请,需正式行文上报省科技厅,并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天使投资机构地方推荐上报表》(附件5)和《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6)。

  4.各地在推荐上报资金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地方天使投资引导配套资金设立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并由配套资金管理方和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共同对每个推荐上报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附件7)。

  四、其他工作事项及说明

  1.2011年1月1日后签订科技型小微企业首轮投资协议、符合相关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均可申请本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2.天使投资机构上报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材料均要求一式三份分开装订,附件材料必须与《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或《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并按封面、申请表、佐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书脊处注明所属地区和申报单位。地方主管部门还需同时上报地方推荐上报函、汇总表、地方配套资金设立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和配套资金承诺函,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3.请各地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汇总的申报材料及地方推荐上报文件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罗 阳

  联系方式:025-83363239    Email:jskjtgaoxin@163.com

  4.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签订《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的天使投资机构,三年内因投资失败,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或投资股权减值转让等发生投资损失的,可申请风险补偿。

  附件:1、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

  2、天使投资机构核心投资管理成员简历表

  3、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表

  4、征信调查委托授权书

  5、天使投资机构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

  6、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申请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

  7、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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