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贸发字〔2013〕18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13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13〕201号)精神,现将申报2013年外贸促进政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政策资金项目
(一)进口奖励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对2013年进口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行奖励。
2.支持标准:对当年进口以8、9开头商品编码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对外贸公司代理费给予0.5%手续费补贴,单一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在奖励范围内。
3.申报材料: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2013年度安徽省机电进口补贴申报说明;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13年度安徽省进口贴息资助申请表;④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⑤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⑥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要求:上述资金分两次兑现,先行申报2013年1-6月奖励资金,2013年7月20日前申报;2013年7-12月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2014年2月底前。
(二)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补贴。
2.支持标准: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3.申报要求:上述资金分两次兑现,先行申报2013年1-6月奖励资金,2013年7月20日前申报;2013年7-12月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2014年2月底前。
(三)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1. 省级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2012年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开展的境外重要市场拓展活动。
(2)支持标准:①参加新兴市场展会的,对参展企业原则上1个展位(2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1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费用,给予不超过60%补贴;②参加传统市场展会的,对参展企业原则上1个展位(2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及1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贴;③人员展会期间费用包含往返国际机票及国家规定的费用。补贴天数为展会天数加上布展2天、撤展1天。
(3)申报材料:比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财企〔2010〕1239号)有关要求报送。①填写《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②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参展合同、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护照及签证等。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要求:2013年度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实施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执行完毕的项目。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要求实施时间为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30日执行完毕的项目。
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按皖商贸管函〔2013〕14号执行。
(四)外向型企业培育
1. 重点外贸企业培育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对2012年进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按2013年进出口实绩达到6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亿美元三级,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40万、50万的奖励(市场采购贸易企业除外)。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包括进出口情况、三年过亿美元实施计划等)。
(4)申报要求:2014年2月底前申报。
2. 中小成长企业培育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对2012年进出口100-4500万美元,2012年出口增幅超过20%,出口净增长达到一定规模,具备技术、质量、品牌、营销竞争优势的企业予以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企业除外)。
(2)支持标准: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其他类型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技改、研发投入、税收和社会贡献以及拥有先进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自主品牌和营销网络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要求:2013年5月15日前完成申报。
3. 加工贸易奖励资金项目。
(1)支持对象:2013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在安徽设厂、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奖励。
(3)申报材料:①企业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简介,生产能力、主要进出口产品、市场等情况以及2014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预计、将产生的效益情况);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要求:2014年2月底前申报。
(五)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
1. 支持对象:国家级基地内项目、省级基地内项目、省外贸创意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 支持标准:对于国家级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基地建设一批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具有一定经营能力,能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切实服务的省级公共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3.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平台建设费用凭据复印件;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成效和作用的证明材料。
4. 申报要求:各承建单位发挥公共平台为自身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本企业以外的其他相关企业提供及时优质服务,审定后向社会公开。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
(六)企业孵化等综合服务项目
1. 进出口企业孵化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以补助、奖励方式支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孵化机构组织开展进出口孵化工作;补助2012年拼箱直运业务。
(2)支持标准:对已批准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孵化机构和承担孵化具体工作的外贸中介组织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孵化中心和开展拼箱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包括孵化机构建设情况、孵化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拼箱业务开展情况及成效等)。
(4)申报要求: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
2. 出口品牌建设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品牌企业的建设工作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对省级以上出口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有关出口品牌建设的业务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包括出口品牌建设情况、品牌产品出口情况等。②品牌证书、境外商标注册、国际产品认证复印件等。
(4)申报要求: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
3. 贸易摩擦应对资金项目。
(1)支持内容:对重点出口行业提供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检测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出口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或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给予资助;对维护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及产业预警监测分析相关企业和单位给予资助。
(2)支持标准:①对已建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或奖励;②对应对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律师费,根据《关于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09〕725号)精神,依据律师费支出清单给予适当资助。
(3)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贸易摩擦诉讼立案公告、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费凭据复印件;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成效证明材料;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相关费用说明。
(4)申报要求: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
二、资金审核拨付
(一)省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对象和额度。
(二)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市、县财政局拨付到申报单位,省直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三)市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杜绝截留、挪用、侵占支持资金的现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将政策送到基层、送到企业,充分发挥政策促进效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申报项目。
(二)请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省商务厅各对口处(室、局)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直企业直接上报。本文件可从商务厅、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1.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 联系人:财务处 贾明飞、张毅,电话: 0551-63540051、63540057;
2. 重点外贸企业培育资金项目、进出口企业孵化资金项目、省级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出口品牌建设资金项目,联系人:贸发处 孙永彬、徐厚永,电话:0551-63540087、63540060;
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中小成长企业培育资金项目,联系人:贸管处 夏勇、魏洁,电话:0551-63540076、63540064;
4. 进口奖励资金项目、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加
工贸易奖励资金项目,联系人:产业处 戴传裕、许松平,电话:
0551-63540058、63540063;
5. 贸易摩擦应对资金项目,联系人:公平局陈海明、徐晓林,电话:0551-63540122、63540117;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何义、张铭,联系电话:0551-65100398、65195047。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