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7日以粤教考〔201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广东省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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