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22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7-03-26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以下22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一、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三、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四、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

  五、北京捷诚信通专利事务所

  六、北京华进专利事务所

  七、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八、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九、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十、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

  十一、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

  十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十三、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

  十四、上海三和万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十五、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六、济南圣达专利商标事务所

  十七、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八、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九、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一、贵阳中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二十二、西安智邦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台湾法人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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