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2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2月8日以粤知〔2014〕14号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应围绕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和强省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宣传教育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承担。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实务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具体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采用申请审定或招投标的方式,具体项目采用的方式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础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申报或投标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二)课题组人员应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具有开展相应软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研究的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能力等。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