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3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