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