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合理划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准入管理的衔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队伍、装备、经费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衔接到位。省、市、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畜禽屠宰监管内设机构,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2014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和其他农产品监管的边界划分和职能交接、人员划转等工作。各级农业、环境保护、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农业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农业投入品监管、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等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私屠滥宰和注水、病害生猪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在农业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机构,明确监管职责,落实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增加检测仪器设备,推进检验资源的整合共享,提升检测水平和快速检测能力。加快启动省农业质量安全检测平台项目建设。充实镇级监管力量,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技术装备。逐步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在行政村一级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巡查并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生产基地、场所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2014年底前,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各项规定。推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执行农产品生产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自检(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整合农产品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索票索证、销售记录等信息,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提高监管效能。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省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