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以粤工商企字〔2014〕111号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三)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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