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7    浏览次数:1

沪交港〔2013〕78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沪水发〔2013〕422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七、艏驾驶、滚装船、行车吊船、危险品、半潜船、工程船等特殊船型,在同等船长、吃水条件下安排拖轮时可适当增加。

  八、如遇船舶失控,引航站应视现场情况及时安排拖轮协助。

  九、如遇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调派应服从主管机关的安排。

  十、拖轮由于人员配置、操作技能或设备状况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引航安全时,引航站应当暂停拖轮公司继续向船舶引航提供服务的资格,并及时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报告。

  十一、港口生产繁忙,拖轮周转紧张时,引航员应当耐心等待拖轮到达。如确实无法继续等待,应当及时报告引航站,经引航站同意,在确保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用拖轮。

  十二、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受减免拖轮的费用。

  十三、进出船厂的船舶如需引航员靠离泊,按本办法执行。

  十四、特殊情况下拖轮数量和功率的安排,引航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十五、本办法所涉及船舶尺度,船长L取整数(小数点后进位),如299.4m计算为300m;吃水d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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