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2月14日以粤海渔函〔2014〕125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保护深圳湾海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减少海上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在深圳湾深港跨海大桥东侧特定海域设置禁渔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约23km2海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30′3473″,北纬22°30′1442″)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再与以下三点直线连成:183号航灯标(东经113°56′5210″,北纬22°28′2049″);2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2607″,北纬22°28′4323″);3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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